故意把“钱”扔到马路上引起路人注意,并伺机骗取被害人钱财,这种老掉牙的诈骗方式还是有人上钩了。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梁某、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5年7月21日10时许,陈某、梁某、罗某在桂平市城区遇见胡某从某银行取款出来,遂尾随胡某到银行附近的咖啡厅门口处,由陈某故意在胡某跟前丢下一包“钱”(实为冥币),由罗某上前捡起“钱”,并假意对胡某说一起平分该“钱”。随后陈某回头询问胡某是否捡到钱,并以检查胡某是否已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为借口,骗取胡某交出银行卡和密码。陈某骗得银行卡和密码后,交给在附近等候的梁某,梁某持银行卡到桂平市某银行ATM机领取现金16000元。陈某、罗某借机逃离现场。后三被告人分赃,陈某分得5300元,罗某分得5400元,梁某分得5300元。案发后,梁某已退出5300元给胡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罗某负责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密码,被告人梁某负责持银行卡到银行取钱,三被告人均起主作用,都是主犯,依法按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已退出赃款5300元给被害人,庭审后,被告人陈某、罗某分别退出赃款5300元、5400元给被害人,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