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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 女子起诉维权获支持
作者:黄文媚 甘国超  发布时间:2016-03-22 11:32:20 打印 字号: | |
  家住桂平市的郑女士在一家民办学校工作一年半,却只领到一个月工资,在多次追讨工资无果的情况下,她将学校及学校负责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共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2016年3月1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学校负责人张某支付工资16000元给原告郑女士。

  2008年9月,郑女士在张某开办的桂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工作,负责开车下乡招生,属学校内勤职务,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但是学校仅支付过一个月工资后均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郑女士,至2010年1月,学校方面已拖欠原告16个月的工资共16000元。

  2010年1月29日,学校负责人张某立下欠条给郑女士收执,欠条上写明张某欠郑女士人民币16000元整,此款已计算从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31日共17个月,已付1000元,工资每月1000元计算。立下欠条后,郑女士经多次向张某追讨未果。

  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被告桂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是一所民办的中专学校,目前尚在筹建当中,至今尚未取得相关正式的审批手续,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院认为,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劳动报酬。本案原告郑女士在被告张某开办的桂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共16000元,有被告张某所立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张某依法应予支付。被告桂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是张某开办的民办中专,至今尚未取得正式的审批手续,至今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将桂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列为被告并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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