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类节目本是宣传法制,警示社会的一档节目,不想部分人却“师从”这类节目,将节目播放的案例的犯罪手段“发扬光大”,危害社会。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庞某永、庞某能、庞某军、庞某振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博白籍人庞某永、庞某能、庞某军、庞某振因赌博输了钱后聚在一起商量如何“搞”点钱。四人在一电视台上热播的法制节目中受到“启发”,决定模仿节目以“收购蛇胆”的方式实施诈骗。
2015年9月9日,四人窜到桂平市社坡镇,庞某军扮演外地到桂平收购蛇胆的业务员,以问路为由搭讪当地人陈某。随后,庞某能假扮途经上班的职工,以认识路为由与陈某一起为庞某军带路。路上,庞某能佯装与陈某商量一起凑钱向在前方等候的“蛇胆贩子”庞某振收购蛇胆再转卖给庞某军,以此赚取差价。发现有利可图,陈某不禁动心,遂拿出十万元交给庞某振购买蛇胆。庞某永则在远处观察陈某的行踪并告知同伙。得手后,四人迅速摆脱陈某逃离现场并将十万元平分。
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人民币十万元给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永、庞某能、庞某军、庞某振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共同密谋实施诈骗,在实施犯罪中各有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四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赔十万元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