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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店内设赌场 店主帮工同领刑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6-04-12 09:33:51 打印 字号: | |
  “挂羊头卖狗肉”是名不副实、表里不一的典型表述,桂平市一男子开的是狗肉店,但却在店内与人合伙开起了赌场,还请来帮工负责具体操作事宜,最终店主、合伙人、帮工纷纷被判刑。3月3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一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和杨某在桂平市社坡镇某市场内陈某开的狗肉店内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提供场地,赌具,并聘请被告人原某在赌场发牌和抽水,抽水所得由被告人陈某、杨某平分。赌场用扑克为赌具,以“大地船”方式进行赌博,每天聚集20多人来参赌。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杨某、原某在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原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陈某提供场地、赌局,并聘请被告人原某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参与开设赌场,是作用较轻的主犯,可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原某受雇在赌场发牌、抽水,领取工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杨某、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杨某、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