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迟迟未能讨回,桂平市男子李某没有选择法律途径进行追讨,而是用“自己的方式”盲目讨债,最终自食苦果。3月2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赃款发还受害人。
2014年12月21日23时许,李某与杨某、杨某华搭乘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到桂平城区,李某等人以嫖娼为理由打电话给越南籍妇女何某到桂平市某酒店,趁何某下楼出门之际,李某与杨某、杨某华强行将何某抓上车。在车上,李某等人持刀威胁何某,并将何某押至桂平市金田镇某林场内,李某与黄某殴打逼何某还钱,并抢走何某随身携带的包内现金人民币1500多元钱。后来李某和黄某驾车押着何某找到陈某,并强迫何某用中越两国文字写下欠陈某35000元钱的欠条后,将何某带至某宾馆。直至12月22日17时许,何某的朋友李某将款项人民币15000元汇至李某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之后,何某才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扣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提出犯意,并具体实施拘禁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等人殴打被害人,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