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气候逐渐转暖,很多人犯起了“春困症”,桂平市一名90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却因“犯春困”任性“睡过头”,在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不能按时到庭,与原告齐齐错过开庭庭审,为此付出了代价。3月29日, 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此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进一步严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尊严。
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初在桂平市某大夏承租了一个铺面用于经营鱼疗坊,并与被告房东梁某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015年12月,房东梁某以陈某连续未按时交纳两个月水电费违约为由,要求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陈某搬出店内所有物品设备。当时陈某恰逢在外地做生意,一时不能回到店铺,梁某便私自请人将陈某于店内的空调、饮水机、音响、红地毯等物品设备全部搬走。后陈某归来,要求房东梁某归还所有店内物品设备,但梁某以陈某未交纳水电费为由拒不归还,并声称店内所有物品设备搬出店面后已被他人搬走,现已不知所向。2016年1月底,陈某一纸诉状将房东梁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梁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224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依法律程序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明确开庭时间。然而开庭当日,开庭时间已到但原被告双方均无人到庭。主办法官立即拨打原被告双方电话进行询问,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及其代理人的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或正在通话中的状态,后多次拨打,仍无法接通,致使法庭陷入开庭已逾半个多小时仍无人到庭应诉的尴尬状态。
40多分钟过去了,原告代理人黄某某与原告陈某才神色匆匆地赶到主办法官办公室,说明因睡过头而迟到的原因,想争取重新开庭的机会。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明确告知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本案中,因被告明确不到庭,倘若原告能够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可以进行缺席审理。但原告及其代理人已经合法传票传唤,却因个人态度不够重视等不正 当事由未能按时到庭,并且延迟时间久,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2016年3月2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面对自己不负责任行为酿成的后果,代理人黄某某在签字现场当场向原告陈某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自己的过错,并保证今后绝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法官提醒】诉讼当事人应当充分珍惜法律赋予自身的诉讼权利,同时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是对法庭、对方当事人不尊重的表现,是对待诉讼不严肃的行为,其相应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