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为家人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隐瞒病情,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被投保人因病去世,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此时,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拒赔?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金,保险公司解约诉求被驳回。
投保人隐瞒病情投保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2年12月18日,原告岑某为丈夫卢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终身重疾病保险,原告岑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卢某,受益人为原告岑某、卢某强、卢某鑫,双方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2年l2月18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 ,交款方式为年交,每年的l2月19日为交款日期,保额60000元,岑某及卢某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投保之后,原告岑某按合同的约定按时交足保费,三年共交了8520元。
2015年10月2日,被保险人卢某因病住院,2015年10月3日,被保险人卢某因病去世。随后,原告岑某向被告递交了相关资料及申请,请求被告理赔保险金。
2015年10月24日,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隐瞒重大病情为由,向原告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将原告所交保费金额8520元退还给原告。
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自己投保时,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询问原告及被投保人曾患过什么疾病,也没有告知原告若被保险人有相关疾病,不能参加保险之类。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足额交付保费。现被保险人因病去世,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向原告给付保险金,这一行为违背了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经查证,被保险人卢某曾于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23日住院治疗,并被诊断患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丙肝后肝硬化等多项疾病,而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在被告处为卢某投保时,并未就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病史如实告知。
原告岑某作为投保人、其丈夫卢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明知被保险人存在“丙肝后肝硬化、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等疾病,在保险人提供的书面告知事项上,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致使保险人无法对该笔保险业务的承担风险以及核定保费作出正确的判断,严重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
由于原告严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的重要事项未如实告知,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被告没有赔付的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超两年后保险公司无权解约 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交付了保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某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提出解险合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即合同生效两年之内提出,而本案的保险合同于2012年12月19日生效,被告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二年,即至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于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保险事故的2015年10月24日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超过提出解除合同的期限,被告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保险理赔金51480元,与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辩称原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将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事项如实告知,被告没有赔付的义务。法院认为,原告在投保时没有将被保险人卢炳南曾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向被告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二年期限,在此期间内被告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其解除权已丧失,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所涉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理赔金51480元给原告岑某、卢某强、卢某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