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朋友充分信任,桂平市男子关某豪爽的将信用卡借给朋友刷,殊不知,刷卡过后,好友陈某却百般赖账。关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还钱,然而,由于缺乏证据,且将信用卡借朋友刷这一举动违反常理及相关规定,关某的这一诉求最终被法庭驳回了。
2015年3月12日,被告陈某到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起亚牌(YQZ7204A起亚K5)轿车。被告陈某在购买上述车辆过程中,原告关某持自有银行卡通过车销售公司的POS机刷卡为被告陈某垫支了49135元(包括车辆首付款45400元、按揭服务费3000元、上牌费735元)。
另外,原告关某在被告陈某购车同日,持上述银行卡,在同一柜员、网点通过POS机刷支付出下列三笔款项:7606.81元、5602.76元、5795.75元。被告陈某所有的起亚牌(YQZ7204A起亚K5)轿车亦于同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95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6306.81元商业保险,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收350元车船税,合计7606.81元。
综此,陈某买车过程中,关某共为其垫付款项合计68140.32元,经原告关某向被告陈某多次催讨,被告陈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此外,原告关某还诉称,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被告陈某还借用原告关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了20174.3元,之后一直没有归还,要求陈某在归还上述购车款的同时一并归还该笔欠款。
桂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关某为被告陈某垫付了49135元购车款(包括车辆首付款45400元、按揭服务费3000元、上牌费735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被告陈某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可以证实,被告陈某于2015年3月12日购车当天即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950元、商业险6306.81元、缴纳车船税350元,合计7606.81元。而原告关某在当天为被告陈兵垫付49135元购车款后,持同一银行卡,在同一柜员、网点通过POS机刷卡支出的7606.81元相互一致。据此可知,原告关某主张为被告陈某所有的起亚牌(YQZ7204A起亚K5)轿车代缴了3年车辆保险之行为属实,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至于原告关某提出,被告陈某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借用原告关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了20174.3元的主张,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银行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必需由持卡人本人输入密码刷卡后,再由营业人员把POS机打印签购单给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且在该单上亲笔签名后,刷卡交易消费方能完成。原告关某主张其把自有的信用卡借给被告陈某使用,明显违反生活常理,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符,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应当返还购车款68140.32元给原告关某;驳回原告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收银台完成支付,由特约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后发起交易指令,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因此,无论从安全或法律角度讲,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要随意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