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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到桂平法院召开行政协调会
作者:许新芳 莫金荣  发布时间:2016-04-21 10:41:02 打印 字号: | |
行政协调会现场
  2016年4月2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朱子聪等一行二人到桂平市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协调会,对一起因不服桂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山岭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的行政申诉案件展开深入调查与了解。   

  据了解,该案纠纷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主要涉及山岭权属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原告蒙圩镇某村村委会主张,村委会在20世纪60年代初曾在争议山岭成立过大队一级林场,此时争议土地就已在事实上归属原告所有。2014年,被告桂平市政府却根据“三个有利于”的规定,以第三人在20世纪70年代林场解散后长期管理争议山岭为由将山岭确权归第三人所有,后贵港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这一决定。原告认为,争议山岭早在60年代就为原告村委会所有并使用,且之前相关林业局等职能部门作出的协议书也曾对这一归属权予以了确认,第三人只是在原告的同意下管理、使用争议山岭,从未拥有过所有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桂平市政府作出的山岭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裁决不公,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由于牵涉的人员、部门等相关方面较多,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使案件的处理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司法,在桂平法院的协助下,当天的会议还召集了争议地所在镇政府、市维稳办、法制办、林业局、贵港中院及桂平法院行政庭的相关人员参加,在深入了解具体个案情况及相关类案特征的同时,广泛征集、积极探讨相关处理意见及建议。

  当天的行政协调会上,与会各方共同梳理了案件脉络、积极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困难展开了全面的分析并就相关解决方法踊跃建言,为纠纷处理、类案管理积累了好的经验与建议,很好的实现了会议预期目标。

  据悉,农村“三大纠纷”案件,不但面临历史久远、事实多样复杂等方面特点,而且大多涉及农村集体、村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和谐稳定有较大影响,广西各级法院对该类案件向来高度重视,充分联合、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力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纠纷获得圆满解决,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许新芳 莫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