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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童命丧采沙遗坑 法院温情执行助维权
作者:许新芳 杨体曼 曾其云  发布时间:2016-04-25 17:24:35 打印 字号: | |
  4月21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温情执行,成功调解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执行案,为两名因为在采沙老板遗留下来的大水坑中游泳而不幸溺亡的男童家属追回了应得的9万多赔偿款,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两名采沙老板陈某森、陈某斌在桂平市某河段采沙,并在采沙地点遗留了一个大水坑。陈某森二人对该大水坑没有做任何安全防护处理,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家住河段附近两名不满十岁的男童看到该大水坑后跑到里面游泳,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后,男童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森二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森、陈某斌分别赔偿两男童父母各4.7万多元,合计9.4万多元的赔偿款。该判决生效后,因为陈某森、陈某斌没有履行赔偿款支付义务,两男童家属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主办的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两起执行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生活在同一个村的同姓村民。此外,考虑到被执行人陈某森、陈某斌作为采沙老板,具备偿还赔偿款的经济能力,执行法官决定尽力劝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力争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确保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两名男童之所以溺亡,他们的父母监护不力是原因之一,而他们也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代价:不但要自行承担70%的责任,更永远地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但是你们对此次事故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从法律方面,你们作为大水坑出现的始作俑者,为男童的溺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所应当;从情理方面,作为同村邻里,有困难相互帮助本就应当,现在你们不但与申请执行人是同村同姓邻里,更是有经济能力且有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完全没有理由逃避赔偿。”在被执行人陈某森家中,执行法官从情理法方面一一向两名被执行人做耐心的说服劝导工作。

  “法官,您说的对,申请执行人的心情我们能理解,我们给他们支付一定的赔偿款理所应当,但是我们的采沙生意早在事故发生前就出现了问题,亏损了挺多钱,实在没办法一下子拿出那么多赔偿款,您能不能帮我们跟申请执行人商量一下,缓些日子再还,或者少还些?”法官的劝导很快见了成效,两名被执行人均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

  4月14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两件执行案的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陈某森、陈某斌在2016年4月15日前分别向两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47141.6元和受理费1212.6元,两案合计赔偿96708.4元;而申请执行人一方则自愿放弃逾期利息。

4月15日上午,陈某森、陈某斌信守承诺,将约定的款项全部履行清。4月21日,两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分别领回了相应的赔偿款,该案至此获得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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