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非法交易枪支 买卖双方均获刑
作者: 程君  发布时间:2016-05-10 15:29:54 打印 字号: | |
  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枪支卖与他人,卖者有罪,买者亦当罚。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曾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

  2014年11月,陈某在桂平市紫荆镇某村其租住处,以每支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二支枪支给朱某;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出售一支枪支给曾某某(另案处理)。朱某随后将其中一支枪支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村的曾某,另一支枪支供自己打猎使用。曾某购买枪支后,用于打猎。2015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陈某、朱某、曾某三人抓获,并分别在三人住处各起获枪支一支。经鉴定,所起获的枪支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三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朱某、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