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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难防 员工盗窃老板电动车领刑罚
作者:许新芳 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6-05-11 15:33:09 打印 字号: | |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桂平市男子蒋某好不容易应聘到某海鲜店上班却不知珍惜,竟将盗窃黑手伸向自己的老板,最终领来刑罚,后悔莫及。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0月,无业男子蒋某经人介绍,应聘到桂平市城区农贸市场某海鲜店上班。然而,上班没多久,好吃懒做的蒋某就对工作起了厌烦之心,并动起了歪脑筋。当月26日12时许,蒋某趁自己的老板黄某进入冰库之机,从收银台内偷出黄某电动车的钥匙,将黄某放在店门外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盗窃得手后,蒋某将电动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50元。

  一朝盗窃得手,蒋某即一发不可收拾。2015年11月17日12时许,蒋某又窜到桂平二中附近的一幢出租楼内,撬开该出租楼二楼曹某房间的房门潜入曹某家中,将曹某放在上衣外套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最终掌握了蒋某的犯罪行为,并将蒋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盗窃曹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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