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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车酿事故致一人亡 男子自首赔偿获判缓刑
作者:刘任健 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6-05-12 17:52:36 打印 字号: | |
  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贵州男子李某依然酒后逞能,驾车载人,最终酿成苦果,害人又害己。鉴于李某迷途知返,在事故发生后能自首并主动赔偿,赢取被害人家属谅解,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9月27日18时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祝某荣由桂平市木圭镇往石咀镇方向行驶,行至石咀镇新平村某屯路口路段时,李某驾车超越同向在前方行驶的覃某驾驶的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覃某伤倒地,祝某荣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10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祝某荣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祝某荣的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了协议,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55000元给祝某荣的家属,祝某荣的家属收到赔偿款后表示对李某予以谅解,并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另查明,李某在知道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向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知道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向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的家属,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的家属,并获得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 许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