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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冲动伤人 男子真心悔过获判缓刑
作者: 刘任健 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6-05-12 17:53:14 打印 字号: | |
  桂平市男子黄某脾气急躁,因琐事与人争执,一气之下竟挥拳泄愤伤人。出事后,黄某真心悔过并积极赔偿,最终获得对方谅解。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28日,黄某在桂平市某小区地下车库与袁某美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某一怒之下对袁某美进行殴打,造成袁某美的左肩部受伤,致锁骨骨折。经鉴定,袁某美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与袁某美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黄某赔偿了经济损失17000元给袁某美,并取得了袁某美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因黄某伤害袁某美一事对黄某行政拘留了十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袁某美,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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