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少年蒋某本应在学校学习,却在初中二年级时就辍学,还误交损友走上犯罪道路。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2日凌晨,蒋某与欧某付(已判刑)、蒋某家(未满十四周岁)经密谋后,合伙窜到桂平市某中学的学生宿舍内盗窃钱财。当江某、陆某顺、蒋某朋、王某富、陆某升等学生发现蒋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并反抗时,蒋某等人当即使用衣架殴打、语言恐吓、搜身等方式,强行抢走上述学生身上的钱财共计人民币680元。赃款被蒋某等三人共同瓜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蒋某的亲属代其赔退清赃款人民币680元,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予以缓刑考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