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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团队变盗窃团伙 两男偷三台“苹果”领刑
作者:许新芳 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6-05-17 10:35:10 打印 字号: | |
  四位小伙伴租车自驾游,途中却动起了歪念,合伙窜到多家网吧偷苹果手机,好好的租车旅游团队就此变成了流动盗窃团伙,其中两人成为在逃犯,另两人则被抓获归案并受法律严惩。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劳某、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1月,来宾市男子劳某、韦某与“阿柒”、“阿炳”(两人在逃)在当地租用了一辆小汽车,几人商定自驾到桂平市游玩。途中,劳某等四人人却动起了歪念,密谋决定到桂平市城区的网吧实施盗窃。

  2015年11月8日20时40分许,劳某等四人驾车到达桂平市城区后,首先驾车桂平市凤凰新区的某网吧外,由韦某停车在网吧外接应,劳某伙同“阿柒”、“阿炳”等人进入某网吧二楼寻找作案目标。当窥见在该网吧上网的徐某某去洗手间,并将一台苹果6手机放在电脑桌面上时,劳某与“阿柒”、“阿炳”遂合伙引开徐某某朋友的注意,将徐某某的手机从电脑桌面上盗走。得手后,劳某等三人迅速与韦某会合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徐某某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430元。

  盗窃得手后,劳某等四人当即又跑到桂平市城区另两家网吧,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盗得张某某苹果6手机一台、甘某某苹果6S手机一台。

  综上所述,劳某、韦某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手机三台,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1080元。

  2015年11月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来宾市兴宾区的一间宾馆内将劳某、韦某抓获。

  另查明,劳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劳某、韦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劳某、韦某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劳某、韦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劳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新芳 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