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矛盾有多种合法途径,桂平市男子黄某崇与他人产生矛盾后,却找来同伴持刀上门“商议”,最后一时冲动砍伤他人,自己也面临法律的惩处。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二万二千六百七十五元。
据查,2015年8月22日21时许,因与黄某亮发生纠纷,黄某崇驾驶面包车伙同“老健”(在逃)到桂平市西山镇某村屯黄某亮的住宅处,欲找黄某亮解决矛盾,然而,二人却随身携带有刀具。被害人黄某某、黄某士(二人是黄某亮的哥哥)见黄某崇二人来势汹汹,担心弟弟吃亏,遂共同来到黄某亮的住处与黄某崇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因语言不合引发争执,黄某崇与“老健”一怒之下竟持刀将黄某某、黄某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面部(创口累计长达12.9CM)的损伤属轻伤一级、黄某士右面部(创口累计长达6.5CM)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审理中,法院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是本案被害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的诉讼请求计算,黄某某受伤后住院24天进行了治疗,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医疗费人民币18914.25元,2、护理费人民币1780.08元,3、误工费1780.08元。合计人民币22474.41元。庭审后,被告人黄某崇已通过其亲属将赔偿款22675元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黄某某、黄某士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崇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莫某遭受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人黄某崇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崇全额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