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朋友陈某健与他人发生冲突急需帮忙的消息,桂平市男子陈某文二话不说携刀前往,将对方三人打伤,这一义气过头的举动让自己和好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健、陈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合计四万四千零一十元。
2015年11月28日22时许,陈某健在桂平市金田镇永盛街某网吧门前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健看到刘某某一方有朋友陈某某、黄某某等在场助威,遂叫在附近的戴某到金田镇某宾馆纠集陈某文等人来到现场。双方人员齐聚后,现场冲突升级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文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分别捅伤黄某某的胸部及右肘部、陈某某的胸部、刘某某的左大腿部。
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某胸部(右肺裂伤、心包裂伤、右心房裂伤)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陈某某胸部(左侧胸腔积气)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刘某某左大腿创口的损伤属轻微伤。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右心房裂伤、右肺裂伤修补术后伤残等级为九级。
庭审中,法庭还查明,陈某健、陈某文等人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身体,致黄某某、陈某某等人身体受伤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某健、陈某文的行为造成黄某某的物质损失合计40118.57元;造成陈某某的物质损失合计9892.1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住院其间,被告人陈某健的家属已赔偿了4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赔偿了2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健、陈某文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健纠集被告人陈某文等人并一起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文用小刀捅伤被害人,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按两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健、陈某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健、陈某文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物质损失,两被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