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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撩妹”意外身亡 家属状告乘车同伴索赔10万
作者:黄文媚 杨进  发布时间:2016-05-24 16:48:03 打印 字号: | |
  两个才刚20岁出头的同村同宗族小伙在清明回老家扫墓后驾车结伴上街“撩妹”,不料意外撞车造成一死一伤,死者父母将乘车同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016年5月13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梁某辉补偿经济损失6000元给原告梁某、李某。

  2015年3月29日16时许,梁某彦与梁某辉在共同拜山扫墓结束后,梁某彦驾驶自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辉回到各自家里。接着,梁某辉乘坐梁某彦的摩托车,两人又一起到桂平市大洋圩游玩。当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两人在桂平市大洋圩转了十几分钟后,因未能交上女朋友,于是梁某彦便搭载梁某辉一同回家。在回到桂平市大洋镇大漠村三队路段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及操作不当,梁某彦所驾摩托车先是撞到路边的大石头,紧接着又碰撞到路外的水泥砖围墙,致使两人倒地受伤,梁某彦经桂平市大洋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梁某彦驾车搭载被告梁某辉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实。

  死者梁某彦的父母梁某、李某认为,由于梁某彦是无偿、义务搭载梁某辉去大洋圩游玩,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在梁某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件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梁某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梁某彦与被告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梁某彦邀约并驾驶其名下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前往桂平市大洋圩游玩,之后又搭载被告回家,完全是出于自愿,并非受被告雇请,双方也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梁某彦在搭载被告回家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及操作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梁某彦的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因所造成,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只是乘车人,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原告以其子梁某彦义务帮工被告,导致梁某彦因交通事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梁某彦的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而被告作为乘车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慰籍原告。结合本案实际和被告的经济能力,被告应补偿经济损失6000元给原告为宜。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文媚 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