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到某银行ATM自助取款机取钱时意外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一时经不起诱惑,王某用该卡冒领了7500元钱,却也因此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悔之晚矣。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11月22日16时许,王某到桂平市南木镇某街某银行的ATM自助取款机取款。进行取款操作时,王某意外发现自助取款机内遗留有他人未取出的银行卡(被害人赖某某所有),且不需输入密码亦可取款。面对这一诱惑,王某没能抵抗住,而是动起了贪念,分三次领取了赖某某银行卡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作案后, 王某将银行卡取走并丢弃在南木镇某村的路边,所得赃款藏匿于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