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男子李某不务正业还患上毒瘾,在农忙时节竟盯上同村农家的稻谷,入户实施盗窃,最终被抓获判刑。6月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3月的一天,家住桂平市某镇某村屯的李某伙同陈某文(已判刑)经密谋后,窜到同村农户陈某某家中,进入陈某某家的二楼,将陈某某刚从地里收回的两包稻谷盗走。得手后,陈某文将稻谷销赃给周某,得款人民币16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人民币144元。
2016年2月23日,李某因吸毒被抓获。经讯问,李某于当天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稻谷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