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休闲会所老板容留少女卖淫获刑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6-06-21 09:30:07 打印 字号: | |
  为了牟取利益,桂平市男子黄某龙将自己经营的休闲会所变成“淫窝”,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并从中抽成。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黄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5月份,黄某龙伙同梁某锐(已判刑)在桂平城区经营一间不夜城休闲会所期间,容留陈某芳(女,17岁)、陈某妮等人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女每次性交易中抽取人民币50元获利。2014年5月31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黄某龙等人经营的不夜城休闲会所查处,当场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芳、陈某妮、何某某、李某某查获。2015年5月4日晚,黄某龙驾车接送马某玲到桂平市某酒店,由马某玲在该酒店605房间内与黄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马某玲与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1月,黄某龙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龙伙同他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黄某龙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