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工人承揽作业中受伤 定作人选任失误亦须担责
作者:邓敏 杨进   发布时间:2016-07-01 08:40:02 打印 字号: | |

未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受雇为他人施工,因未注意施工安全,导致伤残,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有疏于审查的过失,存在选任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西当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需安装陶瓷机械喷雾塔,其将该项工程发包给蔡明组织人员施工。201538日,蔡明雇请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建筑行业中溶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从业资格的钟强等人为其安装上述喷雾塔,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230/天,蔡明为钟强等人提供施工工具。次日下午4时许,蔡明指令案外人杨某安排钟强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卷板机上的铁板位置不正,杨某指挥钟强用手拉皮带以矫正位置,在钟强拉皮带的过程中,因放手不及时而被卷板机的皮带绞断了右手环指和绞伤了右手小指。钟强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医治。钟强受伤期间,蔡明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4000元。同年69日,钟强自行申请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钟强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同年7月,钟强将当代公司、蔡明诉至法院。

随后,蔡明于同年97日向法院申请对钟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同年1216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因蔡明未按要求交纳鉴定费用为由退回其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当代公司与被告蔡明之间所形成的属承揽关系,当代公司为定作人,蔡明为承揽人;原告钟强与被告蔡明之间所形成的属劳务关系,钟强为提供劳务一方,蔡明为接受劳务一方。钟强与当代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蔡明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钟强的施工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钟强受伤,故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事故之主要责任。而钟强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徒手拦铁板拉皮带而不及时放手,导致受伤,故其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事故之次要责任。被告当代公司将安装陶瓷机械喷雾塔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蔡明个人承揽,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有疏于审查的过失,存在选任过错,故应在一定范围内就钟强的损害后果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被告蔡明承担65%的民事责任,被告当代公司承担15%的民事责任,原告钟强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当代公司、蔡明分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904.48元、44920.98元给原告钟强。(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邓敏 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