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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酒驾撞车死亡 对方司机因逃逸担责60%
作者:黄文媚 程飞  发布时间:2016-07-07 10:20:13 打印 字号: | |

桂平一男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车,结果路酿车祸致死,其本身存在过错需担责,但对方司机却因“事后逃逸”的严重过错而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被判担责六成。201662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31021时,甘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304线由贵港往桂平市城区方向行驶,至省道304线151KM路段处,与对向越过道路中心线由谢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案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因谢某生前未结婚,没有配偶子女,加上其父母亲均已病故。故其后事由同胞兄弟谢某汉、谢某泳进行料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共计172724元。后谢某汉、谢某泳将货车司机甘某及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车逃逸行为是逃避责任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由于本案的受害人本身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由司机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事故责任划分合理。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被告甘某在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客观上实施了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事故发生后亦是由交警通知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证明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上述行为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据此抗辩免责,法院予以采纳,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责任由被告甘某承担。

综上,根据上述两人的过错大小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力,法院确定按64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甘某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重型货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500元给原告;不足部分是62224元,由被告甘某按60%的比例赔偿37334.4元给原告。

【法官提醒】

司机朋友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做呢?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黄文媚 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