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5•22 幼儿园校车翻车事故案民事赔偿纠纷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四被告被判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共计86.7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办园的资格情况下,在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违规经营一所幼儿园,购买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学生,并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梁某负责开车,安排幼儿园老师蒙某随车管理。期间,刘某夫妇没有对司机和随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接送车辆也没有进行定期安检、维护,而是使用核定载客11人的面包车长期超载该园学生,最终于2015年5月22日酿成了2名幼童死亡,22名幼童受伤的事故,给23名受害者家属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7107万元。2015年12月4日,桂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
对该案的民事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查证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四被告之间存在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大小,判令刘某夫妇、梁某和蒙某分别承担该起翻车事故的 70%、25%和5%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应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60.6975万元、21.6777万元和4.3355万元,并判令四被告对赔付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