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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中”他人手机 15岁少年合伙抢劫陷囹圄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6-07-28 17:17:00 打印 字号: | |
  在网吧上网,却一眼“相中”另一网民放在桌面上的手机,两名15岁少年由此决定实施抢劫,却也因此双双陷 入囹圄,令人惋惜。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一案件,以抢劫罪各判处被告人王某、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五百元。

  2016年2月10日晚,王某、高某窜到桂平市城区某网吧上网。期间,二人窥见正在该网吧上网的林某某的手机放在桌面上,遂起歹念。经密谋后,王某、高某于次日9时许在该网吧处守候林某某。当林某某走出网吧时,王某用手卡林某某的脖子,高某则动手搜身抢走了林某某的白色手机一台。抢劫过程中,因林某某进行反抗,王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催泪喷射器喷射林某某,迫使林某某放弃反抗。随后,二人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高某处缴获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2016年2月13日 公安机关因王某、高某有盗窃嫌疑将二人抓获。在抓获二人时,公安民警在高某身上缴获上述白色手机一台。经比对天网视频监控,发现王某、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二人进行讯问,二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理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王某因为无心向学,只读完初中一年级第一学期便辍学了。被告人高某同样因无心向学,在读完初中二年级后便辍学回家玩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高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不劳而获思想的驱使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着希望被告人能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的目的,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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