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女子骑摩托车时胸前挂有挎包,两男子邓某、陈某见财起意,驾车尾随女子,随后飞车割断挎包夺财。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4月6日,邓某、陈某密谋采取抢夺他人手提包获取财物。当天10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搭邓某前往石咀镇,二人窜到桂平市石咀镇某村路段时。窥见女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且胸前挂有挎包,陈某遂驾驶摩托车尾随黄某某。邓某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将黄某某的包带割断夺走了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苹果4手机一台)。
经鉴定,该苹果4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94元。作案后,陈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及苹果4手机一台,邓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2016年4月6日1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4月6日14时许将邓某、陈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抢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