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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作者:邓敏 杨进  发布时间:2016-08-05 09:19:20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1412日凌晨,王丽在桂平市某宾馆三楼搭乘电梯下到一楼电梯口处时,适遇喝多酒的周磊进入电梯。周磊趁机摸了一下王丽的臀部,王丽就骂周磊。这时与周磊一同来住宿的陈果从宾馆服务台走来,并与王丽发生口角。陈果打了一巴掌王丽的脸部,王丽就拿出一把小刀划中陈果的胸部,陈果遂用一把牛角刀往王丽的左侧腰背部捅了一刀,并打了王丽几巴掌。之后,陈果逃离宾馆。王丽受伤倒地,被送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24666.43元。经鉴定,王丽的腹部(左肾贯通伤)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其左肾切除的残疾程度为六级。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陈果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果在刑事二审期间,已赔偿王丽的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王丽的谅解。因其余损失陈果一直未予赔付,王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1116.43元(含已赔付的5万元)给原告王丽。

庭审中,被告陈果辩称,其已在刑事诉讼阶段赔偿5万元给原告,并得到原告及其家属的谅解,因此本案民事部分应依法了结,不应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发生时间在20112月,在公安的侦查笔录里,原告已知道是被告殴打其,知道谁是侵害者,当时原告即应起诉被告或周磊,要求赔偿,但原告一直不起诉。原告现起诉被告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认为其没有见过该份笔录,不知道被告的身份情况,其多次到派出所,派出所仅告知被告的名字,未告知具体的身份情况。

争议】本案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受伤的责任如何认定?

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并提供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壹份予以证实。该询问笔录虽然涉及了姓名、住址等关于被告的一些身份信息,但是无法证实原告对此信息已获知,被告应就其辩解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用牛角刀将原告捅伤,致使原告左肾被切除,过错明显,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遭到被告殴打后持小刀予以反抗,事前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及行为,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果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25284.7元给原告王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邓敏 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