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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村民修路集资款40万 无良父子领刑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6-08-12 10:41:08 打印 字号: | |
  欲修村路,广西桂平市社步镇某屯村民自发出资筹集了40余万元。为减轻大家的负担,热心的村民梁某特意找到亲戚覃某金、覃某林父子,请求其帮忙疏通关系以寻求上级帮扶。不料,覃某金父子却见财起意,合伙实施诈骗,将全村民众辛苦筹集的款项挥霍一空。8月1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覃某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12月份,桂平市社步镇石江村某屯的村民筹集资金欲修建本村的水泥路。作为村民之一,梁某希望能获取上级公路修建部门对本村水泥路修建的帮扶以减少村民的负担。在梳理自身人际关系后,梁某认为自己的亲戚覃某金、覃某林父子生活在省城,人脉广、办法多,遂来到南宁市城区找到该父子二人,请求其帮忙疏通关系,获取扶贫款帮扶。从梁某处得知村民已自发筹集了40余万元集资款后,覃某林顿起邪念,与父亲覃某金合谋骗取该集资款。与父亲商议好后,覃某林在明知自己无力帮忙的情况下,先后用电脑伪造了两份假文件(桂交发【2012】384号和桂交运办【2013】027号),并通过其父亲覃某金交付给梁某以博取信任。收到覃某金父子伪造的文件后,梁某及其余村民对二人深信不疑。自 2013年2月份起,在覃某林的要求下,梁某多次通过银行将村民筹集的修路集资款存到覃某金父子二人的银行账户,至2016年4月,存入金额已达人民币409000元。据覃某金父子交代,从梁某处骗来的钱款均已被二人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林、覃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覃某林、覃某金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中被告人覃某金是起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林、覃某金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覃某林、覃某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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