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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公开宣判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作者:程君  发布时间:2016-08-12 10:41:55 打印 字号: | |
  8月1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桂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潘荣勇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桂娟与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与王某的劳动报酬纠纷、与覃某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其即负有归还借款138200元及相应利息给黎某、支付劳动报酬80000元给王某、支付货款170000元给覃某的义务。三申请人先后向桂平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相关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人,要求其履行判决。但梁桂娟为了逃避债务,于2014年10月16日将其银行存款680000元转移至梁某名下,导致上述判决无法及时执行。2014年11月28日,桂平法院将梁桂娟的一幢房屋依法拍卖后进行案款分配,但上述三起案件合计仍有248712元及利息无法执行。

  在另一起案件年中,被告人潘荣勇与黄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桂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潘荣勇负有归还借款400000及相应利息给黄某的义务。但其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仍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于2015年11月5日将其与妻子韦某二人名下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潘某,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合法权益。潘荣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通过家属向黄某归还了十万元借款,并得到了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桂娟、潘荣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