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男子甘某在清明节当天与父亲一同去祭祖,期间,父亲与他人因昔日矛盾产生争执。为维护父亲,甘某竟用铁铲将他人头部打伤。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4月5日下午,甘某与父亲甘某球在桂平市白沙镇某村屯一山岭处祭祖。期间,遇到同样来祭祖的甘某辉、甘某才父子。由于甘某辉父子曾与甘某球存在矛盾,双方一言不合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甘某以为甘某辉想要打自己的父亲甘某球,遂用铁铲将甘某辉头部打伤。经鉴定,甘某辉头部(颅内出血)的损失属于轻伤一级。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甘某与被害人甘某辉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甘某共赔偿给被害人甘某辉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甘某与被害人甘某辉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甘某酌情从轻处罚。综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