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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借朋友使用 发生事故承租者担责赔偿2万余
作者:许新芳 甘国超  发布时间:2016-08-22 10:55:03 打印 字号: | |
  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车辆后借给朋友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是否应担责?8月1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承租人谢某支付租金及折旧费等共计20297元给汽车租赁公司。

  2015年9月11日,谢某以日租金250元的价格从桂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丰田小汽车。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谢某预交了7500元租金。合同签订不久,应朋友吕某的请求,谢某将租来的丰田汽车借给吕某使用。

  2015年11月11日,吕某在平南县驾驶该轿车时,由于车速过快和操作不当等原因撞上路边大树,造成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谢某将该小轿车送入桂平时某汽车维修厂维修,共花费44220元。

  获知事故后,汽车租赁公司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支付租金15250元、维修费44220元、折旧费及停驶费21391元,四项合计共80861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丰田汽车的保险期限已于2015年4月13日到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等保险手续。经法庭释明,原告汽车租赁公司明确在损害赔偿纠纷与租赁合同纠纷二者中选择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本案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被告自愿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汽车租赁公司诉请被告谢某依合同支付15250元租金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然而,由于原告汽车租赁公司没有为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等保险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由于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有过错,因此,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44220元应由原告独自承担。对原告主张被告需支付折旧费及停驶费21391元,法庭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事故车辆成新、新车价格等因素,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桂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支付租金、车辆折旧费、停驶损失费共计20297元给桂平某汽车租赁公司。谢某为自己不计后果的一时“慷慨”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责任编辑:许新芳 甘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