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集上网费用,少年覃某竟将“盗窃黑手”屡屡伸向同窗,甚至更大胆地把目标“瞄准”到教工宿舍内,在一个月内实施作案5次终将自己送入牢笼。8月1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覃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5月份的一天,覃某在桂平市石龙镇某中学男生宿舍,将陈某果的一台手机盗走。不久后被同学发现将手机给回陈某果。
2016年6月3日,覃某又在男生宿舍将黄某的一台手机盗走。不久被发现后,覃某将手机交给韦某成,由韦某成将手机给回黄某。
2016年6月14日,覃某在男生宿舍再次将同学手机盗走。不久后被老师发现将手机给回失主。
2016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覃某窜到桂平市蒙圩镇某中学教职工宿舍寻找盗窃目标。在A单元某室大门过道找到屋主藏匿的备用钥匙并打开该室大门,进入该住宅盗得胡某成放置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和一台手机。覃某发现所盗手机不能使用,遂将该手机丢弃。
2016年6月22日15时许,覃某再次窜到桂平市蒙圩某中学教职工宿舍欲寻找机会盗窃,被学校门卫和老师发现其与上述在教职工宿舍实施盗窃的人为同一个人后抓获。覃某到案后,对进入胡某成住宅实施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其在校期间实施盗窃同学手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