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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色情卡片介绍卖淫 三人团伙领刑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6-09-08 11:46:13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不法利益,竟结伙印刷散发“黄卡”组织卖淫人员进行“上门服务”,并专门聘请人员协助。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介绍卖淫罪案,一审以介绍买淫罪分别判处曹某、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被查获期间,曹某、辛某通过印刷招嫖卡片发放到桂平市城区各宾馆做广告,接到嫖客电话后安排卖淫小姐到宾馆卖淫的方式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经分工,曹某负责印刷招嫖卡片、请人发放招嫖卡片和接送小姐卖淫,辛某负责接听招嫖电话、与嫖客谈价钱和安排小姐卖淫。同时,曹某、辛某二人聘请李某负责到宾馆发放招嫖卡片。卖淫小姐每成功进行一次性交易,曹某、辛某均从卖淫所得款中抽取30%左右的提成。在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期间,曹某、辛某二人招揽了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1日,徐某某入住桂平市某饭店。期间,其发现了曹某等人发放在房间内的招嫖卡片,遂通过电话联系辛某叫卖淫小姐到房间卖淫,辛某接到电话后,安排曹某驾车送陈某某到饭店,随后,陈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徐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后曹某、辛某二人收取了陈某某给的人民币70元提成。

  2016年3月28日,王某某入住桂平市某宾馆。期间,其发现了曹某等人发放的招嫖卡片,遂通过电话联系辛某叫卖淫小姐到房间卖淫,辛某接到电话后,安排曹某驾车接送陈某某到宾馆,随后,陈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后曹某、辛某二人收取了陈某某给的人民币200元提成。

  2016年3月29日,张某某入住桂平城区某饭店。期间,其发现了曹某等人发放的招嫖卡片,遂通过电话联系辛某叫卖淫小姐到房间卖淫,辛某接到电话后,安排曹某驾车送陈某某到饭店,随后,陈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与张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后曹某、辛某二人收取了陈某某给的人民币70元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辛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曹某、辛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