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男子卢某三杯黄酒下肚后为琐事撒泼,不顾阻拦大闹宵夜摊砸伤他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拘役五个月。
2016年4月30日23时许,卢某与梁某等人在桂平城区林某经营的牛杂摊吃宵夜,卢某在喝酒后因为琐事与梁某发生争吵,随后,卢某情绪激动掀翻桌子并砸啤酒瓶,林某见卢某乱砸啤酒瓶怕影响其他顾客,遂上前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卢某用啤酒瓶砸伤林某,导致林某的左上臂被砸骨折。经法医鉴定,林某左上肢(左尺骨中段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林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林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卢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