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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销赃车一条龙 两男子领刑受罚
作者: 刘任健 邓敏  发布时间:2016-09-12 09:43:53 打印 字号: | |
  明知是赃车,贪小便宜的黄某不仅将赃车收购,还主动搭伙盗贼陈某干起盗销摩托车的勾当。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盗窃罪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2月2日,陈某在桂平城区一商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一辆摩托车盗走。后黄某得知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是盗窃得来的,提出要购买,并表示暂时无钱支付,陈某表示同意,并将摩托车交给黄某使用。黄某驾驶该摩托车于2016年2月24日到桂平市白沙镇白沙圩时,被桂平市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2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给失主。

  另在2015年2月期间,陈某、黄某经密谋由陈某负责实施盗窃,黄某负责销赃后。于当月20日窜到桂平城区一银行门前,发现一辆摩托车停放在此处,由陈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摩托车盗走,黄某在附近接应。二人盗窃得摩托车后,由黄某以人民币1400元销赃给蒋某,其中陈某分得赃款1000元,黄某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1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摩托车并发还失主。

  2016年2月26日,陈某主动到桂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两次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的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按两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刘任健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