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为赶路,桂平市男子覃某不顾交通规则开飞车,最后因车速过快竟撞至路边群众房屋,致房屋及屋内财物受损,而自己的车辆也严重损毁。在垫付了被撞房屋主人李某的损失后,覃某就此诉求保险公司理赔。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覃某理赔3.05万元。
2015年3月8日,覃某在玉林往桂平方向省道212线路段超速驾车。期间,因车速过快,覃某驾驶的轿车飞出路边并撞入李某的民房,车辆随后侧翻,最终造成了李某房屋和覃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兴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3月25日,在兴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主持下,覃某与李某达成和解,由覃某一次性赔偿房屋重建费3.05万元和看守房屋误工费0.27万元给李某。
事故发生前,即2015年2月8日,覃某为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万元。为此,覃某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向李某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2016年1月25日,覃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桂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覃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保险单的约定,涉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万元。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支付了第三者房屋重建费用3.0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已垫付的、经过价格鉴定的房屋重建费用3.05万元,这一要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覃某主张的看守房屋误工费0.27万元理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由于覃某既没有提供如何计算误工费的证据,也不符合上述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规定,且被撞房屋经鉴定需要拆除重建,没有必要看守。所以,该看守房屋误工费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理赔3.05万元给原告覃某,驳回原告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