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不义之财,伙同他人拦路抢劫,辗转多天后幡然悔悟,主动投案自首,最终获从轻处罚。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4月18日晚,年仅19岁的庞某伙同龚某光、龚某乾、陆某琪、龚某凯、梁某活(后5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决定抢劫他人财物后,于当日22时许窜到桂平市大洋镇一路边,遇李某和蒙某某两人经过此处。庞某等六人即拦停李某和蒙某某,龚某凯用刀进行威胁,共同搜去李某身上的人民币15元和手机一台,搜去蒙某某身上有人民币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梁某活家中扣押了涉案的手机一台并已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9元。
另查明,2016年5月12日,庞某主动到桂平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庞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