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桂平市男子叶某欠钱后不但拖着不还,在被债主告上法庭后竟还否认自己在欠条上的签名,甚至主动向法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伙纠纷案。叶某的自大行为最终逃不过科学的鉴定与法官的明辨,被判令支付2万元欠款给原告江某。
叶某与江某既是生活上的好友,又是生意上的合伙人,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食品厂。2014年1月,江某提出自己自愿退出,将食品厂交由叶某单独经营。为方便叶某经营,同时也是出于对朋友的照顾,双方约定:江某将其名下的厢式运输车辆过户到叶某名下,叶某则支付余下的2万元退股款项给江某。叶某还就该协议写下由江某收执的《立据》:“今尚欠某食品厂原股东江某转让该厂所分现金人民币2万元,待江某把原食品厂的某运输车过户到叶某名下之后再行付款,此据。立据人:叶某。”
2015年2月3日,江某如约将自己名下的厢式运输车过户到叶某名下。然而,叶某却对双方约定的2万元退股款只字不提。2016年1月27日,经多次追讨无果后,江某将叶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叶某辩称,原告江某所诉的2万元退伙款,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原告所提交的《立据》是伪造的,不是被告所写,叶某还当庭提出要对《立据》中的落款签名“叶某”是否为本人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6月28日, 根据叶某的申请,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检材标注时间2014年1月28日的《立据》内立据人“叶某”签名与样本内同名签名是同一人所写。该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告叶某又认为,鉴定人采用一般的显微镜观察,检验的方法过于主观武断,司法鉴定书只是对字迹的特征进行鉴定,结果明显不客观,于是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法庭认为,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准予重新鉴定。
对该案,桂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立据》,实际是对原、被告合伙期间,对原告退伙应得的退伙款所作的支付条件的约定,属合伙关系纠纷,该约定是建立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约定将运输车过户到叶某名下,已经履行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叶某支付2万元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叶某应当依照约定支付2万元给原告。
被告辩称《立据》中落款为“叶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但经司法鉴定认为:“叶某”签名与样本内同名签名为同一人所写。该鉴定的程序和鉴定的依据、结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桂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叶某应支付2万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