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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期间开车外出肇事 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任健 黄文媚 刘芙桢  发布时间:2016-09-23 08:42:09 打印 字号: | |
  员工在工作期间开车外出办公发生交通事故,看似与事故毫无关联的老板也要为此埋单,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雇主张某连赔偿经济损失38240元给原告刘某。

  覃某系张某连承包经营的林场的员工,2013年5月20日10时10分,覃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外出办公事。行驶至X348线19KM 450M处,在驾车超越前车时,遇刘某的儿子张某驾驶的轿车由对向驶来,双方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自行委托评估鉴定公司对轿车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3624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38240元。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同年8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覃某赔偿相关损失,后因车辆评估问题撤诉。2016年,刘某再次将覃某及其老板张某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覃某属于被告张某连雇请的员工,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期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张某连承担。综上,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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