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获取不义之财,桂平市男子全某竟专挑独行女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然而,出狱后,全某却并没有改过自新,而是依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伺机寻求新的作案机会。2016年4月12日下午,在桂平市区四处闲逛过程中,全某在桂平市某公园公厕附近窥见一女子莫某肩上挂着一个包。全某见财心起,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断莫某的包带将包抢走。经查,莫某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华为牌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一台等物品。作案后,全某将赃款人民币500元挥霍一空,将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丢弃。
2016年4月24日13时许,尝到作案甜头后,全某再次窜到前一次作案的公园中闲逛。在窥见女子黄某手上拿着一个塑料袋后,全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黄某的塑料袋。黄某发觉后紧抓住塑料袋不放手。全某遂用水果刀割黄某左手,迫使黄某放手后将塑料袋抢走。经查,黄某的塑料袋内有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49元)一台、现金人民币1000元、金色项链(价值人民币44元)一条、银色项链(价值人民币58元)一条。经鉴定,黄某左手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持刀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劫黄某的犯罪事实,并坦白交待抢劫莫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