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名95后男子驾驶货车肇事致人死亡,慌张的他选择驾车逃逸,但因次日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最终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获得法律的宽待。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某驾驶大型货车由桂平麻垌镇往社步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12线18KM 400M路段处。杨某驾驶的货车车头右侧撞上行人莫某,致莫某倒地后,货车的右前轮碾压到莫某的头部,造成莫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莫某死于颅脑开放性骨折,脑挫伤。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2016年2月29日10时许,杨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事故发生后,杨某家属与莫某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杨某家属依照赔偿协议赔偿173000元给莫某家属后。莫某家属向司法部门提交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杨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的家属,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