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念之差,贵港市男子甘某驾车肇事后没有对车祸受害人及时施救,而是慌忙逃离现场,最终酿成一人死亡的惨剧。所幸甘某最终悔悟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赢得了谅解。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3月10日,甘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贵港方向沿省道304线往桂平市区方向行驶。至省道304线151KM桂平市蒙圩镇高速路口处时,甘某驾驶的车辆与对向越过道路中心线由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酿成交通事故。事发后,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谢某则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检验鉴定,谢某死于颅脑开放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甘某主动与被害人谢某的家属达成协议。甘某赔偿了经济损失6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甘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经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甘某被认为适宜社区矫正,综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甘某适用缓刑考验,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