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然而,桂平市男子凌某为非法牟利,却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铤而走险,非法倒卖上千条卷烟,最终在交易现场被当场抓获。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6月26日22时许,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凌某租用了一辆一辆厢式货车,并雇请司机阿泽驾车,将1000条卷烟运至桂平市城区某宾馆后门处。随后,凌某将其中的50条红梅牌卷烟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销售给阿宇。双方正在交易时,被桂平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凌某租用的轻型厢式货车上查获红塔山(硬经典)卷烟400条、红塔山(软经典)卷烟50条、红梅(硬)卷烟500条、阿诗玛(硬)卷烟50条。经检验,上述卷烟为真品香烟。经核价,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110390元。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11039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凌锦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