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户之间的日常经营琐事,男子高某冲动之下用力推打女子龙某,导致龙某身体受损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伤害,不幸罹患精神分裂症。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人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088万元给原告龙某。
龙某在桂平市某公园经营流动小摊生意,而高某则在附近经营一家特色土豆店。2014年11月22日,二人经营场所内的公园有活动。因人流量加大,高某将一台冰柜摆在特色土豆店后的通道以方便经营。龙某认为这一行为影响了自己的生意,于是与高某交涉,要求高某将冰柜搬离通道。交涉中,高某移开了冰柜,但不久后,高某又暗自在通道上摆放了一张椅子。当晚,龙某在发现高某这一行为后,用手机对现场进行拍摄。高某当即制止,并要求龙某删除拍照的内容,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争抢手机的过程中,高某与龙某产生肢体上的推拉,因用力过度致龙某跌倒于地受伤,其手机也被损坏。
龙某受伤后,于2014年11月23日至11月26日在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龙某出现精神异常。2014年11月26日,龙某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三O三医院191临床部住院治疗,2015年1月4日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障碍。
2015年4月8日,龙某曾向法院起诉,请求高某赔偿其治疗外伤的各项经济损失1.05万元、因治疗精神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9.19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某撤回因治疗精神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判决高某向龙某赔偿治疗外伤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0.37675万元。
2015年6月15日,龙某方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龙某所患精神病症与2014年11月22日其被高某殴打有否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5年8月5日,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龙某目前所患精神疾病与2014年11月22日其被高某殴打有间接因果关系。得到这一结论后, 2015年11月25日,龙某就高某殴打自己导致精神疾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桂平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偿32.53947万元。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至相互推拉,致原告跌倒于地受伤。被告的侵权行为曾受到桂平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告受伤后治疗造成的损失,法院已判决确认,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所患精神疾病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2日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6年6月10日,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创伤后应激障碍。2、因果关系评定: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实原告因受到被告的人身侵权而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出现精神异常,引起精神分裂症疾病,该精神疾病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此,被告应承担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相应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的过错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为治疗精神分裂症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36018万元,即,被告高某应赔偿经济损失2.1088万元给原告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