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现在在桂平汽车站,需要打车,你能马上过来吗?”“好的,马上到!”2016年11月15日,桂平市汽车站站前广场,一名男子正打电话预约出租车,一切似乎都很平常。然而,出租车如约到来后,男子与出租车师傅间的对话却揭示着其中的不同寻常:“请问是柒某吗?”“是的。”“你好,我是桂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这是我的工作证。由于你一直未履行我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拒绝将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某的案款全部付清,因此,现在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到法院协商具体还款事宜。”随之,的哥师傅被带走。原来,打电话约车的男子是桂平法院的执行法官冯满芝,而的哥师傅柒某则是其主办的一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2012年8月1日,黄某与柒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柒某将其坐落在桂平市西山镇某村的两处宅基地转让给黄某,总价款为60万元。合同签订后,黄某当即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购地款10万元给柒某。事后,黄某了解到柒某转让给自己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转让的。得知这一情况后,黄某向柒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柒某返还支付的10万元。对此,柒某表示自己同意解除合同,但不会返还10万元购地款。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黄某将柒某告上法庭并在庭审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柒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进行查封。经审理,法院判决黄某与柒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柒某应返还10万元给黄某。该案判决生效后,柒某并没有履行财产归还义务,黄某遂于201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的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柒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柒某均视若无睹。见此情景,执行法官当即对案件审理期间查封的柒某名下小轿车采取拍卖措施。由于该小轿车为柒某以抵押贷款方式购入,因此,小轿车虽以7.4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但扣除银行抵押债权这一优先受偿权后,申请执行人黄某只分配到了2.1万元。其后,柒某就再联系不上了。由于始终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柒某名下有其他任何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执行法官只好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
“法官同志,我发现柒某现在在用他人的车开出租车,我把他的联系方式给您,您能不能赶紧找到他,让他快点儿还钱?”2016年11月14日,执行法官冯满芝接到申请执行人黄某的这一电话后,当即想出了伪装乘客引柒某现身的计策,于是出现本文开头一幕。
将柒某带回法院后,执行法官耐心对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使其同意与申请执行人黄某协商还款事宜。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随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要求,只要回8万元本金;被执行人柒某则当日将8万元案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后,柒某当即履行了8万元还款义务,该案至此也画下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