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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市政局不担责
作者: 邓敏 杨进  发布时间:2016-11-18 10:29:55 打印 字号: | |
  在正在施工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市政局是否应该担责?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5年9月,莫某驾驶其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沿着桂平市某大道途经一小学路段,甘某夫妇年仅6岁的女儿小妮(化名)由莫某驾车行向左侧的绿化带处横过道路右侧,莫某发现后,在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过程中,车头左前侧与小妮撞倒,造成小妮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莫某、小妮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莫某所有的摩托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赔偿限额内已赔付甘某夫妇经济损失110269.9元,莫某已支付丧葬费23400元给甘某夫妇。

  甘某夫妇认为,桂平市市政局负责道路的修建,没有设置安全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属管理不严,致使莫某在施工道路上畅行无阻,而造成其女儿死亡的惨剧,市政局应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甘某夫妇将桂平市市政局与莫某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桂平市市政局辩称,本次发生事故的路段尚未交付给市政局管理,且市政局并非该路段的施工方,原告甘某夫妇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属桂平市某大道Ⅰ标段,该标段道路尚未交付给被告市政局管理、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的事故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应予以采信,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诉请被告市政局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市政局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因交警部门作出莫某、小妮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故被告莫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不力自行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莫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4435.77元给原告甘某夫妇,并驳回原告甘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邓敏 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