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婆婆汪某因与儿媳黄某关系长期不和时常争执,双方终因“导火索”大打出手,两个小姑为帮助母亲,本想“教训”嫂子,不料最终导致事件恶化致人死亡,酿成家破人亡、母女三人齐齐入狱的悲剧。11月2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某倍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某珍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与媳妇黄某关系不和,二人经常互相咒骂、争吵,甚至扯打。2015年10月12日13时许,黄某将被告人汪某厨房里的液化气炉具、油盐等厨房用品、自行车丢到屋外。当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打电话给其二女儿,即被告人黄某珍,告知情况。被告人黄某珍当晚回到家中陪被告人汪某。至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珍离家继续到广东务工。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正独自在家里,黄某回到,被告人汪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珍告知黄某来了。随后被告人汪某与黄某两人又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汪某拿一根竹棍追打黄某,二人即扭打起来,黄某用嘴咬伤被告人汪某下巴并将被告人汪某推倒在地上后离开。被告人汪某从地上站起来后继续追黄某,邻居黎某、薛某(二人另案处理)也跟在后面。黄某跑到村边时,恰巧遇上接被告人黄某珍电话后回家的另一被告人黄某倍(汪某大女儿),被告人汪某就叫被告人黄某倍帮忙拦住黄某,被告人黄某倍拦住黄某后,被告人汪某便与被告人黄某倍一起将黄某推拉回到其屋外的龙眼树底下。黄某继续咒骂被告人汪某等人,被告人汪某便叫黎某、薛某帮忙从龙眼树上递来两条尼龙绳,与被告人黄某倍合力将黄某捆绑到龙眼树上。捆绑后,被告人黄某珍(汪某二女儿)再次接到母亲电话后从外面赶回家,见到黄某还在不停咒骂汪某等人,便与被告人汪某、黄某倍用小竹棍(直径3CM)往黄某手、脚处打了几下,黎某亦打二掌黄某面部,随后被告人汪某用剪刀将黄某的头发剪掉。当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与被告人黄某倍前往南木卫生院治疗被黄某咬伤的伤,并吩咐被告人黄某珍看守黄某,并说如果黄某不再咒骂后就放开她。被告人黄某珍答应后,回到事发龙眼树对面的家中煮饭。至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珍在家中一开始还听到黄某的骂声,过了十几分钟没有听到黄某的声音,便走出家中查看,发现黄某已出现昏厥症状,便将捆绑的绳索解开,并给黄某喂食白糖水,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黄某实施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并报警。经鉴定,黄某死于体位性窒息和压迫胸腹部窒息。
被告人汪某从南木卫生院治疗后回到家,看到黄某出现昏厥症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倍、黄某珍发现医务人员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二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二人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黄某倍以捆绑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珍在受害人黄某被拘禁后,与被告人汪某、黄某倍共同殴打受害人,并参与看管受害人,为被告人汪某、黄某倍非法拘禁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也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黄某倍、黄某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汪某、黄某倍捆绑受害人黄某的主观目的是非法拘禁他人,并非是损害受害人黄某身体健康;三被告人用小竹棍殴打受害人黄某手、脚部位,均不是追求或放任造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三被告人主观上均没有故意损害被害人黄某身体健康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黄某倍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中被告人黄某倍在共同犯罪中是相对于被告人汪某作用较轻的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殴打、侮辱被害人黄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倍、黄某珍殴打被害人黄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被告人黄某倍、黄某珍犯罪后明知有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黄某倍、黄某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