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称朋友向自己借了68万元,但却仅能提供已向借款方转账42万的凭证,如此,余下26万还款诉求能否获法庭支持?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借款人覃某夫妇返还42万元给债权人陈某,担保人冯某和白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覃某夫妇在广东中山买房。因资金不足,覃某夫妇于当月9日向陈某借款68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冯某、白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覃某夫妇始终分文未还。经多次催还无果后,陈某将覃某夫妇、冯某、白某告上法庭,要求四人连带偿还借款68万。然而,庭审中,原告陈某只提供了向被告覃某夫妇转账42万元借款的凭证,对余下的26万元借款则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原告陈某向被告覃某夫妇出借68万元的《借款借据》,但对其中的26万元借款,原告陈某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已交付给被告覃某夫妇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6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只能认定被告覃某夫妇向原告陈某借款42万元并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