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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人民币 女子触犯刑律出庭受审
作者:邓敏 覃江健  发布时间:2016-12-14 09:46:46 打印 字号: | |

爱护人民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与制贩假币犯罪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但柳州三江的一女子却罔顾刑法,向他人购买30万元假人民币,1213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覃某香涉嫌购买假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81912时许,被告人覃某香在桂平市某汽车站出站口附近,向李某京(另案处理)购买假人民币30万元。当天13时许,被告人覃某香携带假币乘坐客车途径桂平市蒙圩镇桂平西高速路入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假人民币30万元。经鉴定,上述疑似假币为机制假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香购买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故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官说法】“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回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邓敏 覃江健